“新冠肺炎是二类传染病,四万余名医护人员不畏艰险,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为拯救生命忘我工作。但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随时承受病原体感染的风险,也就是‘职业暴露’。”两会期间,我校全国人大代表、原安徽省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第一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教授刘荣玉,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经历和思考,建议将COVID-19(新冠肺炎)等感染性职业暴露疾病列入职业病分类目录中。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指导性文件。卫生部也发布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刘荣玉在介绍时说,虽然政府就新冠肺炎给予医务人员制定了特殊条例,但目前仅是指导性意见、推荐性标准,而非法律性文件和强制性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感染了新冠肺炎、SARS、AIDS等感染疾病,应按照职业病处理还是认定为劳动工伤,目前并无定论,至少在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中很难找到认定依据。”
为此,刘荣玉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中,明确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并将感染性职业暴露疾病如COVID-19(新冠肺炎)、SARS、AIDS、乙肝、丙肝等,列入职业病分类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仅涉及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这类因环境所致的职业病,对于其他情形造成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实在全球医务工作者因职业暴露所患疾病中,传染病占据重要部分。”
“在职业病分类中增加感染性疾病,医务人员能够在证明其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感染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诊断程序鉴定是否属于职业病,再向所在医疗机构寻求医疗补偿。”刘荣玉还建议明确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保护的赔偿途径和方式,“如遇重大疫情受到感染的医务人员,应对其直系亲属作出相应补偿,对其子女可适当给予照顾。”
“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就是保证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刘荣玉表示,希望通过建议,为完善并提高感染性职业暴露立法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供助力。(新闻中心)